《操行准则》实务标准第3-4条规定,上市经纪商必须披露其公司内部的报价与其他合作经纪商的报价是否收取不同的佣金率(也称为双重或可变费率佣金). 即使买方代理人没有要求这样的信息,这种披露也是必需的.

However, 只有在买方代理人提出要求时,才需要披露内部报价和合作经纪人报价的佣金率差异. 买方的代理必须在买方提交报价之前告知其差异费率,以便买方能够考虑到这一点.

上市经纪人披露存在双重或可变费率佣金协议无需卖方批准, 或者如果买方的代理人问的话, the rates themselves.